内容摘要: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36号于2026年8月20日发布,自2026年8月21日起执行。该公告决定,株式会社大赛璐继承宝理塑料株式会社在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的35.5%反倾销税率及权利义务,台湾大赛璐工程塑胶股份有限公司继承台湾宝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的3.8%税率及权利义务。若以原公司名称出口,则适用其他公司税率:宝理塑料名称对应日本公司35.5%,台湾宝理名称对应台湾地区公司32.6%。此决定基于企业吸收分立和名称变更。
公告明确内容
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36号,公布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相关企业税率继承的决定。
株式会社大赛璐(DAICEL CORPORATION)继承宝理塑料株式会社(POLYPLASTICS CO., LTD.)原适用的35.5%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台湾大赛璐工程塑胶股份有限公司(DAICEL HPP TAIWAN CO., LTD.)继承台湾宝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POLYPLASTICS TAIWAN CO., LTD.)原适用的3.8%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
以原公司名称(宝理塑料或台湾宝理塑胶)向中国大陆出口的共聚聚甲醛,将适用“其他日本公司”或“其他台湾地区公司”的税率,分别为35.5%和32.6%。
调查程序与依据
2026年4月1日和4月22日,株式会社大赛璐和台湾大赛璐工程塑胶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向商务部提交申请,请求继承宝理塑料和台湾宝理塑胶在反倾销措施中的权利义务。
商务部审查了相关证据,包括吸收分立合同、名称变更登记、生产设备、客户与供应商等,确认生产设备、产能、供应商关系等均未发生实质变化。
执行日期与适用范围
本公告自2026年8月21日起执行。
适用范围为原产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涉及企业税率继承事宜。
对进出口企业意味着什么
企业需核查自身是否从上述继承公司进口共聚聚甲醛,确认供应商是否已更名,并检查现有合同和报关文件中的税率是否需更新。同时,注意原公司名称出口将不再享有继承税率,需确认交易主体名称。建议核查相关进口业务是否在公告范围内,以及税率变化是否影响成本核算。
原始来源
本文依据公开权威来源整理,仅作行业信息参考。具体申报、归类、税务及合规操作请以主管机关最新文件和企业实际情况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