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发布《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6〕163号),自2026年9月14日起施行。通知明确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资金池业务),规定了跨国公司、成员企业、主办企业、合作银行的资格条件,以及外债额度集中、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的具体规则。同时废止汇发〔2019〕7号文件,存量业务需按新规办理。
公告明确内容
本通知自2026年9月14日起施行,全国范围内推广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原《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同时废止,汇发〔2017〕3号第三条不再适用。
适用业务范围
资金池业务包括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本外币资金,开展资金归集和余缺调剂、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跨国公司需指定一家境内成员企业作为主办企业,选择符合条件的合作银行。金融机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房地产企业不得参与(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除外)。
企业核查清单
建议核查:企业是否属于跨国公司,且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国际收支规模或营业收入是否符合标准(一般要求国际收支不低于等值7亿元人民币,或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且境外不低于等值2亿元人民币,自贸区内企业标准减半)。
建议核查:主办企业及成员企业是否满足货物贸易分类A类、未被列入重点监管名单、近两年无重大违规等条件。
建议核查:现有资金池业务是否符合新规,需按新规要求办理备案、变更或注销手续,并确保合作银行具备相应资格。
原文未进一步说明的事项
原文未明确资金池业务的税收处理、会计记账要求,以及具体的外汇登记操作流程细节。
原文未说明对存量业务过渡期的具体安排,仅指出自施行之日起新增和存量业务按新规办理。
原文未提及违反本通知的具体处罚金额或措施,仅规定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原始来源
本文依据公开权威来源整理,仅作行业信息参考。具体申报、归类、税务及合规操作请以主管机关最新文件和企业实际情况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