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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6年第122号:禁止从芬兰输入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6年第122号:禁止从芬兰输入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政策解读封面

内容摘要:近日芬兰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报告发生非洲猪瘟,为防止疫情传入,海关总署和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芬兰输入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包括未经加工或虽经加工但仍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同时禁止寄递或携带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作退回或销毁处理。进境运输工具上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须在海关监督下除害处理。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产品由海关监督销毁。违反规定者将依法处理。

公告明确内容

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芬兰输入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相关产品指源于猪、野猪未经加工或虽经加工但仍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芬兰的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来自芬兰的进境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来自芬兰的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适用业务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所有从芬兰进口的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

适用于通过贸易、寄递、携带等方式进入中国的所有相关产品。

适用于来自芬兰的进境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

企业核查清单

建议核查:贵企业是否与芬兰有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的贸易往来,包括在途货物?

建议核查:现有库存中是否有原产于芬兰的上述产品,是否已暂停销售或使用?

建议核查:企业是否代理或承运来自芬兰的相关产品,是否已停止接单?

建议核查:寄递或携带渠道是否已通知客户禁止芬兰相关产品入境?

原文未进一步说明的事项

原文未说明禁止进口的具体产品税号或商品编码。

原文未说明对违反行为的处罚具体数额或处罚标准。

原文未说明何时解除禁令,需关注后续公告。

原文未说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类似禁令是否同步实施。

原始来源

中国(广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佛山电子口岸(转载海关总署公告):查看原文

本文依据公开权威来源整理,仅作行业信息参考。具体申报、归类、税务及合规操作请以主管机关最新文件和企业实际情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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