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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18号:允许进口泰国食用水生动物,明确检疫与卫生要求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18号:允许进口泰国食用水生动物,明确检疫与卫生要求政策解读封面

内容摘要:海关总署发布2026年第118号公告,即日起允许符合要求的泰国食用水生动物进口,并明确检验检疫依据、产品范围、检疫审批、生产企业注册、产品及包装标签、证书等要求。公告要求进口前须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生产企业须获中方注册,每批货物须附泰方卫生证书,不合格产品将依法处理。

公告明确内容

即日起允许符合要求的泰国食用水生动物进口,依据包括《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中泰《议定书》。

进口产品范围指人工养殖或野生的、供人类食用的活水生动物,不包括CITES附录、《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所列物种,具体品种清单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

进口前须办理检疫审批并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生产企业须经泰方推荐并获得中方注册,建立追溯体系。产品须符合药物使用、疫病监测等要求,输出前经泰方官方临床检查。

包装要求:不同区域或企业分开包装,不同种类独立包装,容器全新或消毒,材料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外包装加贴中文标签(列出品名、学名、捕捞海域或养殖场/包装场名称及注册编号等)。每批须附泰方卫生证书,正本随货,内容须符合规定。

适用业务范围

适用于从泰国进口供人类食用的活水生动物,包括野生捕捞和人工养殖产品。

不适用于CITES附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及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所涵盖的物种。

公告适用于进口泰国食用水生动物,但需满足检疫审批、注册、证书等要求。

企业核查清单

核查拟进口的水生动物品种是否列入海关总署公布的可进口清单内,以及是否属于公告排除的物种。

确认是否已为每批进口产品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并核对许可证的有效期。

核实国外生产企业是否已在海关总署完成注册,且注册信息与申报内容一致。

检查拟进口货物的包装、标签是否符合中文标签要求,卫生证书是否完整且随货同行。

原文未进一步说明的事项

公告未明确具体品种清单,需查询海关总署网站公布的最新名单。

公告未说明检疫审批的具体办理流程和时限,企业需参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公告未公布泰国已注册生产企业的名单或查询方式。

公告未明确对不合格产品的具体处理标准,仅提及依法实施退回、销毁或其他处理。

原始来源

海关总署(广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转载):查看原文

本文依据公开权威来源整理,仅作行业信息参考。具体申报、归类、税务及合规操作请以主管机关最新文件和企业实际情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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