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实务

三部门优化农作物、林草种质资源出境管理

三部门优化农作物、林草种质资源出境管理政策解读封面

内容摘要: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海关总署联合公告,自2026年8月1日起优化农作物、林草种质资源出境管理。单位或个人向境外提供此类资源,须提前取得出境审批文件。海关将依据审批结果在通关环节进行比对核查、核销。申报出口时需按目录填写作物或物种名称、商品编号,并选择许可证类别代码333或334。未取得审批文件将被扣留并移交处理。

公告明确内容

公告规定,向境外提供农作物、林草种质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应提前向农业农村、林业草原部门申请取得出境审批文件。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部门签发出境审批文件后,将审批结果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在通关环节进行比对核查、核销,并办理通关手续。

申报出口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需根据货物实际情况,在报关单商品名称栏填写分类目录中的作物或物种名称,在商品编号栏填写对应商品编号,在产品资质项下选择许可证类别代码333(农作物)或334(林草),并填写审批文件文号。

适用业务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向境外提供农作物、林草种质资源的单位或个人。

农作物种质资源出境审批分类目录可在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查询,林草种质资源出境审批分类目录可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审批平台查询。

企业核查清单

建议核查:涉及的业务是否属于上述分类目录中列明的种质资源范围?

建议核查:是否已依法取得出境审批文件?若尚未取得,是否已启动申请流程?

建议核查:申报时填写的商品编号、许可证类别代码及审批文件文号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

建议核查:出境审批文件电子数据传输状态是否已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确认?

原文未进一步说明的事项

原文未说明审批文件的具体申请条件、办理时限或所需材料。

原文未明确未取得审批文件的具体处罚标准(仅说明海关扣留并移送处理)。

原文未提及对已取得但未使用的审批文件如何处理,也未说明电子数据与纸质文件不一致时的补救措施。

原始来源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海关总署:查看原文

本文依据公开权威来源整理,仅作行业信息参考。具体申报、归类、税务及合规操作请以主管机关最新文件和企业实际情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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