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2026年4月27日,海关总署令第283号公布《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对《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7部规章进行修改,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修改涉及进境水果检疫审批权限、出境水果注册登记有效期、进出境粮食监管、木质包装违规处罚、非食用动物产品注册登记、进出口饲料管理等内容,旨在提升动植物检疫监管规范化水平。相关企业需关注具体条款变化,确保合规。
修改范围与施行日期
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7部规章进行修改,包括《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本决定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要修改内容概述
进境水果方面,检疫审批手续由向海关总署申请改为向海关申请,增加进境口岸条件要求,中转水果运输方式有具体规定。出境水果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延长至5年,延续申请需提前30日提出。进出境粮食部分条款的2年时限改为3年,调整证书出具流程。木质包装违规处罚明确为3万元以下罚款。非食用动物产品注册登记延续申请提前30日,产地证书名称调整。进出口饲料允许进口饲料须来自注册登记境外生产企业,标签和包装要求更严格。
企业需重点关注的变化
进境水果货主或其代理人需注意:检疫审批申请对象改为海关,且需从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口岸进境,经港澳中转须按原箱、原包装、原植物检疫证书,空运中转须经海关总署同意。出境水果果园和包装厂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变为5年,延续申请须在届满30日前提出,同时增加未重新申请注册登记的处罚情形。进出口饲料企业须确保进口饲料来自注册登记境外生产企业,标签符合中国国家标准,散装进口须使用符合规定的包装容器和运输工具。
原文未进一步说明的事项
原文未明确进境水果口岸的具体条件,称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饲料注册登记制度中海关总署另有规定的除外情形未明确。
对进出口企业意味着什么
相关企业应核查自身业务是否涉及修改的规章,如进境水果货主或代理人需向海关申请检疫审批;出境水果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改为5年,延续需提前30日申请;进出境粮食部分条款的2年时限改为3年;木质包装违规处罚调整为3万元以下罚款;非食用动物产品注册登记延续申请提前30日;进口饲料需来自注册登记境外生产企业,标签须符合中国标准。建议对照新规逐项确认自身操作流程。
原始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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